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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365bet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国土资罚[2011]字第39号
信息来源: 原创 发布日期:2011-12-19 点击数:


关于对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超越批准

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法定代表人:向建平,单位地址:宣汉县天生镇七村六社。

案     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

主要事实:该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100002010021120056410),批准开采煤层为K10、K9、K6、K5,批准开采深度为0米—900米,有效期2年,自2010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该矿+491米主平硐在868米处揭穿K8煤层,煤厚0.2—0.3米,顺煤层向南作煤巷600米,共掘63个溜煤眼和通风眼,第62、63个通风眼正在作业,其它已密闭。经调查了解相关人员:K8煤层发热量3500大卡/千克,由于煤层薄,未报批,1998年已采空,并于2003年密闭。2010年4月,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煤矿的扩能工程经批复同意施工,该矿启封K8巷道,作为+491米主平硐临时通风系统进行维护,新掘通风眼子2个,共采出工程煤60吨,销售价格为350元/吨,获销售收入21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我局对该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立案调查后,于2011年11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国土资罚〈告〉字〔2011〕第39号)。该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四川省宣汉县南仙煤矿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并按违法所得的20%处罚款42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开据缴款书,将罚款交达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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