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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365bet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国土资罚[2011]字第12号
信息来源: 原创 发布日期:2011-12-19 点击数:


关于对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建商业用房的

  行 政 处 罚决 定

 

 

被处罚单位: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法定代表人:王涛。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主要事实:2006年1月1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以达市府土函〔2006〕02号文件批复同意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利用本单位自有土地及附近国有土地4937.6平方米进行教学综合楼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保留划拨方式,并明文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007年10月,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正式平整场地并修建建筑物,2010年4月修建完毕,共建成建筑物三幢,建筑总面积26255.92平方米(含地下层),其中除该单位自有住房、拆迁安置还房面积及地下层外,剩余建筑物面积17521.63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为3859.16平方米)作为商业用房及商品房拟对外出售。2009年6月,经达州市国土勘测规划队现场勘测,项目实际占地4078平方米(宗地图号为:市国土2009—59号),未突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4939.6平方米土地范围。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未经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用于修建商业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事实。据此,我局于2011年4月11日对该案立案查处,于2011年4月12日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国土资罚〈听〉字〔2011〕第9号),2011年4月15日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国土资罚〈告〉字〔2011〕第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达州市林业干部训练班交还3859.16平方米国有土地;并处罚款77183.2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开据缴款书,将罚款交达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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