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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络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www.chengdu.gov.cn 发布日期:2010-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社会报道我省及我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就和动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推进政务公开,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确保信息资源安全,防止失、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包括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政网(内网)网站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因特网(外网)网站。内网网站主要面向各级党政部门发布政务信息,外网网站面向全社会发布非涉密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内、外网站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外利用网络发布政务信息的唯一指定渠道。其它网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从事发布或转载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 信息的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划分为四级:
  (一) A级,即密级信息,含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三个等级;
  (二) B级,即敏感信息;
  (三) 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 D级,即公共信息。

  第四条 C级以上信息只能在内网上发布。C级以下(含C级)信息可以在外网上发布,但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 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 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来源及内容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提供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动态信息和会议信息、厅领导动态信息、厅综合政务信息,以及会议、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七条 其他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其职能范围内政务信息和工作信息,以及有关的会议、报道、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反映本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和政务信息。

  第九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从其它部门及媒体(报纸、杂志、网站等)收集到的综合新闻或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批

  第十条 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提供或发布的信息由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B级(含B级)以上涉密信息由厅办公室审核,其中重大事件披露或A级信息须交厅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再交厅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通过其它媒体收集到的信息,在转发之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内部审核,并注明来源,重大信息应先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然后报请厅办公室或厅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全省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重要政务信息的,应同时报送省厅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现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二) 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 信息内容与厅其它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业务有无矛盾;
  (四) 信息安全的级别评定与审查;
  (五) 适宜发布内网或外网,全文或摘要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方法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发布信息,由各部门或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登录厅办公系统,进入《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按照录入、审查、审核、签发、发布的审批程序,发布信息。异地办公的直属单位,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将要发布的信息传递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单位,登录党政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过信息报送,将信息报送到省厅,由信息中心或厅办公室发布。对于没有接入党政网的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将要发布的信息传递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七条 省厅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省厅内、外网站信息发布的所有技术支持。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处、室、局每月至少提供6条以上用于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并严把信息质量关,尽可能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经厅内、外网站上发布的各类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存档维护,妥善保管,并做好日常备份。

  第二十条 信息审批制度坚持“谁签字、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信息安全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厅信息中心在网上定期统计并公布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和全省各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条数,上报厅办公室和有关厅领导,并将所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及时程序综合指标,作为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全省各市(州)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稿件被采用的,给予一定稿酬,以资鼓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年终考核,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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