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晓军购买陈言芳通川区钢欣路188号9幢1单元5号 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州市国用(2007)第1077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晓军
2018年1月15日
单位备案编号:511700021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