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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29 点击数: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1213日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0

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供数据支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结合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

(一)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二)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厅本级产生以及由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服务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行政审批、“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应用,以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资源监管、形势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等信息服务需求。

第五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逐级汇交、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县(市、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按权限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完成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五)负责数据保密的监督;

(六)负责数据汇交计划的制定、监督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参与数字化成果数据的验收并承担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各级国土资源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制定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术要求;

(三)按照规定汇交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负责汇交数据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部门有关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和市(州)、县(市、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为数据保管单位,受同级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参照国家相关规程、标准、规范,制定数据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技术要求;

(三)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汇交数据的登记、审核;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主管部门有关数据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档案部门为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根据职能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电子数据的归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汇交单位,实施归档数据检查工作,确保归档数据的真实、完整;

(二)履行档案部门及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单位按照硬盘汇交、刻盘汇交、系统数据接口汇交三种方式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

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单位汇交。

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建立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同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需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第十五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组织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生产的数字化成果,数据汇交流程如下:

1、汇交数据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数据生产单位按数据汇交要求准备汇交数据、文档;

2、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表》(见附件二),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单位签字盖章后,将电子化数据提交数据保管单位;

3、数据保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汇交数据进行审核、入库,审核合格后,数据保管单位在《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表》(见附件二)中签字盖章,数据汇交完成。

第十六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管理部门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四章 数据保管和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相关数字化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二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本级数据中心的更新维护,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一)数据汇交后,数据保管单位应及时更新本级数据中心数据,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二)下级在更新完本级数据中心的同时,经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更新后的数据以增量或全备份的方式上报至上级数据保管单位。上级数据保管单位相应对本级数据中心数据进行更新,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上级变更数据涉及下级数据中心内容的,经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将更新后的数据以增量或全备份的方式发送至下级数据保管单位,下级数据保管单位相应对本级数据中心进行更新,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五章 数据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利用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分布式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内部数据和涉密数据。

(一)四川省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通过四川省各级国土资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为公众用户提供浏览、查询和下载服务。

(二)依申请公开数据由数据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资源共享使用申请表》(见附三),经批准,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三)内部数据的利用,由数据保管单位通过建设四川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辅助审批、资源综合监管和辅助决策支持服务。

(四)四川省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利用,由数据使用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申请,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流程如下:

1、数据使用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型、范围及用途的申请;

2、数据使用单位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资源共享使用申请表》(见附三),交数据主管部门审批;

3、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数据,同时签定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数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数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全部归还或按规定销毁,不得留存。数据保管单位不对数据使用单位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当有用户反映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向数据生产单位反映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用户;审查发现数据确实存在问题的,数据生产单位应限期更正。

第二十九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

2、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表

3、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资源共享使用申请表

4、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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