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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15 17:47:02 点击数: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今年7月,省审计厅在对部分市(州)本级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个别市(州)在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级分享政策上存在截留、挪用和未及时缴入金库等突出问题。同时。矿业权价款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缴纳入库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l50号令及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补偿费及价款管理的规定,扎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征收缴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各级征收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等各项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和规定的要求,扎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必须依法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到“全面征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就地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继续深入开展依法征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重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的资产收益,从根本上扭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征管部门真正做到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真正树立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识。
    三、严格规范玎。产资源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l 50号令的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征收收专用收费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其它票据代替,不得自行扩大自收汇缴的征收范围。
    四、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执法力度。要严格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得搞“人情计征”;要力争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全面征收,避免漏征,同时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矿种的征收工作;对历年欠缴、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进行清查,限期补缴;对个别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率。
    五、切实加强矿业权价款收缴管理工作。矿业权价款收入必须按财政部、国土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省厅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省厅批准的分期缴纳期限,及时摧缴入库,并将缴纳凭证反馈省厅采矿登记部门。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要依照相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各市(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环节,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补偿费申报数据的审核。各级国土资源征收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对截留、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价款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补偿费征收及价款入库情况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和价款缴纳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补偿费征收和价款缴纳的监督管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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