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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5 点击数:


日前,对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现行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1993年和1995年,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两个部门规章。这两部规章实施以来,对规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土资源管理形势不断变化,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这两部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原有这两部规章中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造成地方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难以把握;二是从加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以及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地方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执法软”的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满足当前执法需要;四是多年来地方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归纳和总结,吸收到《办法》中。

  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解决国土资源部门执法难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该《办法》。

  核心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保护群众权益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是规范权力、维护权益原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权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必须把行政处罚权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止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因此,本《办法》坚持规范行政权力,保护群众权益。

  二是强化操作性原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实践的需要,针对目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执法难、执法软的问题,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如督促履行、催告履行、强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制度,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办法》的实际效果。

  三是不与现行规定相重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考虑到法律已有规定,我们在这方面就不再规定,以免与法律重复。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地方有迫切需要的,如立案条件、证据问题、送达问题等等,我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制度创新—— 

  规范行政处罚执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 

  一是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审理的环节,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尽力避免错案。

  二是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使《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强。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执行难、执行不到位,一直是国土资源执法中的痼疾。为了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办法》作出了多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同时,为了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如果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对没收财物的处置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通过以上规定,实现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并在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内,规范和强化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是完善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结案标准,划清了执法者的责任。结案是行政处罚完结的标志。结案标准不明确不利于划清执法者的责任。针对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结案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已经移送的,都可以由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呈批表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立卷归档。

  四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办法》专门对此进行细化,并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办法》还要求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备案统计、风险防控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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