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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31 点击数: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土地整理中心:

《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整治计划管理

土地整治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于每年1030日前编制次年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130日前编制次年市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目标任务。纳入实施计划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等前期工作,并确保次年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库建设

(一)明确项目入库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入库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入库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市土地整理中心开展项目入库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论证,市土地整理中心15个工作日出具入库审查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入库审查意见分批次下达项目入库批复。

(二)明确项目入库审查职责。建立入库审查制度,各科室和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职能职责对项目入库的审查结论负责。规划耕保科负责对项目入库资料的齐备性,入库项目是否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进行审查;地籍科负责对入库项目是否采用最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是否采用最新土地利用年度变更成果进行审查;利用科负责对入库项目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图和耕地质量等别现状表进行审查。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对入库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布置、新增耕地、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查。

(三)明确项目入库的任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的2倍的数量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申报项目入库。各地申报项目入库应集中、分批次申报,并于每年1031日前上报项目入库资料。

三、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一)强化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编制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或水利工程设计等相关行业资质;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定界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

(二)《通知》下发前已确定从业单位项目的处理。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定界、规划设计从业单位的项目,由原从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编制工作,并于20151231日前按照《办法》要求申请项目入库、立项。从201611日起,各地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定界、规划设计成果应严格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从业单位编制。凡提交成果未按照要求由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编制的,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作退件处理。

(三)省、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省、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确定省、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从业单位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对方案设置的从业单位资质、业绩等进行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通过审查的方案,依法按程序确定规划设计从业单位。

(四)严格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四不变原则,即项目投资总额、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及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先实施变更后报批。

四、有序推进项目立项

(一)明确项目立项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纳入项目库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实施时序,及时组织开展入库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等工作,并在项目入库后两年时间内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定期进行项目库清理,对入库超过两年时间但未申请立项的项目将退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市投资项目立项筛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省、市投资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省、市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目标任务,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立项的项目中优选项目作为省市、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三)规范立项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规划耕保科组织指导市土地整理中心对立项资料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科依据市土地整理中心出具的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立项审批。

五、强化项目实施监管

(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办法》明确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制;要派驻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现场代表,切实加强项目现场实施监管;要采取压证监理、挂牌监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监理单位管理,切实发挥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三控制、三管理职责,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强化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复核的作用;要发动群众成立工程质量监督义务小组,引导群众参与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区群众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格局,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二)加强项目督促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末各地上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报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末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展自查工作,并书面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建立督促检查制度,每季度末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督促检查结果,每季度末对各地土地整治工作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作为对各地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推荐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甘露杯”—国土建设单项奖评比中给予表彰。

六、强化和规范项目验收

(一)明确验收内容。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来源、拨付、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移交和管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二)加强验收组织。省级投资项目的初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终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验收工作由规划耕保科牵头组织,地籍、利用、财务、纪检监察等科室,以及项目所在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组成验收组。其中,市级投资项目须邀请市财政局参加验收。验收组须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实、走访了解、会议座谈等形式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同时,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资料编制单位、技术核查单位应全程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三)规范验收程序。

1.提交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按《办法》要求提交验收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验收资料要件齐备的,委托市土地整理中心开展技术核查工作。

2.技术核查。市土地整理中心在收到核查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技术核查必须对项目所有单项工程全覆盖,核查报告要明确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和要求。

3.新增耕地质量认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依据技术核查报告,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市土地整理中心对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进行技术性审查,规划耕保科和利用科对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进行认定。

4.组织验收。依据项目核查报告,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组在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后,应及时提交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地籍、利用、财务、纪检监察等相关科(室)召开会审会审定。

5.核发合格证书。根据验收组出具的验收意见和会审认定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审定后,由规划耕保科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6.资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将验收资料移交市土地整理中心,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资料整理汇总、数据入库、立卷归档。

七、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规范项目管理费的管理。项目管理费包括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省财政在下达省投资项目管理费后,市财政应按照市、县分成比例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省、市投资项目市级分成的项目管理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统筹安排使用。省、市投资项目所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应随项目一并送审计部门审计。

(二)20142015年市投资项目项目管理费的处理。20142015年市级投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项目结余资金转作2016年市级投资项目使用。2016年及以后市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八、其他相关要求

(一)强化协作配合。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等股室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土地整治机构组织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规划耕保股应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办法》实施后,各地上报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成果、规划设计变更等须经规划耕保股审核认定。

(二)强化权责对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施工、监理、技术核查、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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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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