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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365bet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16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365bet             达州市财政局

2015713      

 

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初验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市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五条 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市、县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初核;负责省级投资项目入库、立项、初验;负责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负责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认定;负责组织建设市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市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项目入库、立项技术性审查;承担组织编制省、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承担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的技术性审查;承担市、县级投资项目验收前技术性核查;承担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的技术性审查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省级投资项目的自验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初验,负责项目的耕地质量等别评价、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和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建设。

第九条  市、县审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省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据全市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编制下达次年全市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其中市级投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编制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第十三条  项目库

(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项目库,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2倍的数量储备项目。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入库申请,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对可研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项目下达入库批复,纳入项目库。

(三)项目入库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入库的请示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整治项目现状图、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及项目区最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图。

3.项目土地整治图斑、地类、面积、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和耕地质量提升目标表。

4.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组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5.项目区建设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

(一)省、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 

(二)规划设计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应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增加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质量等别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并明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二)省、市级投资项目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并依据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下达立项批复。

县级投资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提交立项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下达立项批复。

(三)项目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文件及入库批复文件;

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点分布图等测绘成果;

规划设计报告、预算书、单体图和工程布局图等规划设计成果;

县级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函;

规划设计时重点区域和各单项工程布置点位的影像资料;

规划设计阶段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含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

专家评审意见及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查报告。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省、市级投资项目须提交第14项外所有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省级投资项目自优选确定下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1.省级投资项目涉及以下变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批复。

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超过原建设任务量30%的。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投资资金,增减幅度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10%的。

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2.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3.县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涉及资金调整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

(三)规划设计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变更资料,提出变更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论证,依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和专家论证意见,审查批准变更。

(四)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变更请示;

2.变更文本。需载明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设计依据,附工程施工费前后对照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如有权属变更,需做此方案)以及变更原因佐证材料。

3.变更图件。原规划设计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以及单体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工程时需要)。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通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并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级投资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竣工验收资料,报当地审计部门审计(纳入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报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由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市、县级投资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分别报市、县审计部门审计,由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并依据技术核查结果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县财政局及县级相关部门分别对市、县级投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预算书、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九)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省级投资项目初验须提交除第(九)项外的所有资料。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县投资项目核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须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市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15%分配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项目投资规模,测算项目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预算,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对纳入预算安排的市级投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结果同时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市级投资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审核工程进度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项目资金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项目资金按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款按一定比例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按结算批复价结清余款。

第三十二条 市级投资项目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后续修改完善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相应予以预算并拨付,项目的前期费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费用纳入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按各级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按市级70%、县级30%;竣工验收费按市级20%、县级80%;业主管理费按市级15%、县级85%。市级项目管理费预算下达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单独核算。不可预见费全额留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市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审发〔201182号)、《达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要求报市国土资源局转报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市国土资源局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一并送审,经市审计局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应按程序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金收回市财政,继续安排用于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县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财政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市财政局将对市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在立项批复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备案信息的初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四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本年度省、市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四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咨询、施工、监理、监督、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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