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互动服务>办事指南>正文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01 09:57:03 点击数: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与所有权一并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3.土地面积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和测绘报告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征收决定书;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与变更登记应当合并办理;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的;2.土地调整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集体土地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3.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还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租金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五)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七)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提交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提交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提交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八)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合同》(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原件);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2. 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合同》(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交:1.规划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2.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十二)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的约定;婚姻关系证明。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办理转移登记,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转让、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还需分别提交:转让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七)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转让合同。

(十)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应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六)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七)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八)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上林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时,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在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

(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九)房源表、墙界表、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

(十)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设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或者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七)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八)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九)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十一)因人民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等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对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证实材料。

(八)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测绘报告等;

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 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还需提交:

1、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2.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图。

(十二)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三)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

不动产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四)共有人分别持证的,还需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共有的约定及婚姻关系证明。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办理转移登记,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还需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七)继承、受遗赠取得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合同。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合同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测绘图。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灭失,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房屋所有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房屋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七)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未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五)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五)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转让、互换;2.继承;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4.因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申请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依法使用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申请登记时,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林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时,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四、申请材料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五)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4.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变更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7.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8.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9.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征收、收回等行为导致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10.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11.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

4.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测绘报告;

6.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

7.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结婚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作价出资(入股)的;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转移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权利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1.土地或房屋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明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地役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地役权合同(原件)。

(六)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地役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需役地或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需役地或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需役地或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四)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五)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一)至(四)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权利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需役地或供役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3、需役地或供役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4、共有权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权性质变更合同。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合同。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地役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窗口受理需送原单位审签办结)

一、适用范围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他人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不动产权转让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地役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灭失,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不动产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

(二)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三)       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五)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注:属第(四)项,嘱托机关要求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除第(五)项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外,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相应证明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相应证明材料。

3、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相应证明材料。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决定书。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利用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应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范围。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原件、复印件。办结后退原件)。

(五)以共有不动产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预告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七)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八)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利用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权发生变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明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抵押标的物减少的;

(六)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八)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九)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十)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十二)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十三)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七)担保范围变更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合同。

(八)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合同。

(九)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变更的合同。

(十)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合同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十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合同;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二)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合同。

(十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合同;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四)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限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限变更的合同。

(十五)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十六)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房屋抵押的合同。

(十七)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若有其他抵押权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利用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权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受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

(二)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注: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查封登记的,申请登记事项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有冲突的,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合同。

(六)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转让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合同。

(七)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异议登记的,抵押权受让方应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利用在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权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权灭失,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原件,登记记载后退还原件);《不动产权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及《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预告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置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其中,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三)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被查封、抵押的,不予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注销预告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查封,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义务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申请涤除不动产上的预告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义务人申请注销的,提交经公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异议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窗口受理需送原单位审签办结)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异议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注: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错误或者因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存在经济纠纷等原因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实材料。

(五)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注销异议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窗口受理需送原单位审签办结)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注销异议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材料,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异议登记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依申请更正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权更正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五)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1、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实材料;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查封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相关文书,登记机构办理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查封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经作出限制的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办理查封登记。其中,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预查封的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预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地产;

(四)批准预售项目中属于开发商的尚未登记的自用房;

(五)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六)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取得不动产的继承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查封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查封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嘱托文件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注销查封登记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解除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注销查封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五)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换领不动产权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原已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污损破损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询问笔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遗失补办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广委会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原已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资料(由原登记机关盖章证明复印属实)。

(五)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公示期15日)。

(六)询问笔录及申请人书面承诺(原件)。

(七)原未载明共有权利人的,申领新证时需提交与共有权利人签订的持证协议或放弃不动产权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向申请人打印《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籍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将登记资料、宗地图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扫描、规范装订,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薄、缮证、发证、归档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收费标准: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18-2181309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365体育投注365bet纪检监察室:0818-2380322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公共服务项目   办理方式:窗口受理需送回原单位审签办结)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上一篇:
授权委托书样本
下一篇:
365体育投注365bet采矿权审批-矿区范围划定服务指南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邮箱登录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主办:365体育投注365bet 电话:2372054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3号 邮编:635000
Copyrigh@2009-2013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0205179号-1 技术维护: 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 "));

单位备案编号:511700021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