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第44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
(二)符合城市规划;
(三)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不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权力限制的土地。
四、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 (一) |   用地单位(个人)申请 | 原件1份 |   | 
| (二) |   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   |   | 
| 1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 
| 2 |   个人申请的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 
| 3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1份 |   | 
| (三) |   不动产权属文件 |   |   | 
| 1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复印件1份   |   | 
| 2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1份 |   | 
| 3 |   宗地图 | 原件1份 |   | 
| (四) |   改变前后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批准文件 | 原件1份 |   | 
| (五) |   特殊情况用地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市规划部门处理文件(限城市规划部门处理后同意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 | 原件1份 |   | 
| 注:上述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核原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事项。
(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符合要求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申请,0.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名称,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受理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踏勘、权属调查、土地评估等前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经局会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不合符法定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其权利。
(四)办结:在市政府审批后,在0.5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2.《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容积率征收楼面地价和改变土地用途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征收政府收益最低标准问题的批复》(达市府函〔2008〕2号)
(二)收费标准:
土地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缴纳,或按评估结果收取改变用途应补缴的出让金和划拨转出让的政府收益。
八、审批决定证件
 《365体育投注365bet关于办理XX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请示》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0818-2180125
(二)网址
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dazhou.gov.cn
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d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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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市国土资源局:0818-2380322
十一、注意事项
无。
